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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法律面前平等,以及它为何对自由社会至关重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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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面前平等要求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规则:任何人不凌驾于法律之上、不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,也不存在政治特权。
法律面前平等是一项原则,要求所有人都服从一般、公开、稳定且非任意的规则,并在面对法院、当局与官员时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。
简单来说,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,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,也不应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。
它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应拥有相同收入、才能、决定、财产、社会地位或结果,而意味着政治权力不应制造法律上的等级群体、特殊特权、任意的司法特权、选择性免责或国家歧视。
核心观点:法律面前平等不承诺所有人最终相同,而要求法律不能成为某些人的特权、另一些人的威胁。
从古典自由主义角度看,这一原则至关重要,因为它将法律变成共同规则。没有法律平等,法律就不再限制权力,而会成为奖励盟友、惩罚对手或保护有关系群体的工具。
什么是法律面前平等
法律面前平等是法律平等的一种形式。
它不主张人们完全相同。人们有不同的才能、经历、偏好、家庭、财产、风险、决定与项目。自由社会不会抹去这些差异。
它要求的是另一回事:国家不能把人当作法律等级群体的成员来对待。
法律必须按照一般标准适用。如果一种行为对某位公民是被允许的,就不应因另一位公民的政党、姓氏、宗教、阶层、意见、种族、性别、与政府的亲近程度或缺乏关系而禁止他从事。如果一种行为被禁止,也不应让官员、受保护的企业家或权力盟友免受惩罚。
法律面前平等有两个基本维度:
- 法律内容的平等。规范不应创设特权、惩罚或任意区别。
- 法律适用的平等。当局与法官应公正地将规范适用于可比案件。
两者都很重要。一部法律可以写得一般化,却被选择性适用。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:当局正确适用一项从诞生起就带有特权或不正当歧视的规范。
自由社会需要两者:一般法律与公正适用。
法律平等不是结果平等
最常见的混淆,是认为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结果平等。
并非如此。
结果平等追求人们最终拥有相似的收入、地位、财富、财产或条件。法律面前平等并不追求产生相同结果,而是试图防止政治权力操纵法律,制造任意优势或负担。
这一区别很重要,因为在自由社会中,结果可能因努力、才能、储蓄、教育、偏好、运气、继承、风险、合作、创新或个人决定而不同。
创业者可能因为选对产品而成功,专业人士可能因稀缺技能获得更高收入,家庭可能储蓄多年,另一个人则可能偏好较低收入与更多闲暇。法律面前平等不会消除这些差异。
它反对的是国家说:
- 这家企业可以竞争,那家不可以。
- 这名官员可以违反规则,普通公民不可以。
- 这个群体获得永久豁免,另一个群体承担成本。
- 这个反对者将被追诉,这个盟友将受到保护。
- 这份财产将被尊重,那份财产将因政治便利被没收。
法律平等限制权力。结果平等则通常需要更多权力来纠正结果。这种张力必须审慎讨论。
法律平等、机会平等与实质平等
应当区分经常被混淆的概念。
法律平等
法律平等或形式平等,要求共同规则、平等的基本权利、正当程序与法律公正。
它的核心问题是:法律是否依据一般且非任意的标准对待人?
这正是与法律面前平等直接相关的平等。
机会平等
机会平等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。
在形式意义上,它意味着不存在妨碍竞争、学习、工作、创业、结社或参与的任意法律壁垒。例如,职位、职业或许可不取决于贵族身份、种族、政党或政治关系。
在实质意义上,它可能意味着国家应提供相似的初始条件:教育、健康、营养、基础设施或资源,使人能在更好的条件下竞争。
第一种含义接近法律平等,第二种接近实质平等。
实质平等
实质平等试图纠正资源、条件、社会权力或实际获取机会上的真实不平等。它可能启发公共政策、社会权利或再分配。
不应将它漫画化。贫困、排斥与真实歧视,确实可能限制个人生活。
但自由主义的问题在这里出现:如果国家为了产生实质平等,创设法律特权、永久歧视、选择性没收或自由裁量权,就可能摧毁法律面前平等。
结果平等
结果平等希望最终结果相同或非常相似。
这一理念与自由存在强烈张力,因为要拉平结果,权力就必须控制决定、财产、收入、契约、继承、风险、激励与个人行动后果。
结果可能是一个悖论:承诺平等,却把权力集中到那些决定何种结果可接受的人手中。
法律面前平等与法治
法律面前平等是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。
法治意味着,权力服从一般、公开、稳定且由公正当局实施的法律。法律面前平等要求,这些法律既不是某些人的特权,也不是针对另一些人的选择性惩罚。
没有法律平等,法治就沦为外观。
一个国家可以有法典、法院、宪法与程序,但如果权力盟友获得免责,对手却受到选择性惩罚,就不存在法律面前平等,而是把合法性当作政治工具。
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情形中:
- 法官对反对者与官员适用相同证据标准。
- 当局依据公开标准而非政治忠诚发放许可。
- 罚款基于可核实的违法行为,而不是与检查员的敌对关系。
- 即使一方力量较弱,契约仍得到尊重。
- 即使涉及与政府亲近的人,调查仍继续推进。
重点不是所有人都赢得所有案件,而是任何人都不应因属于某个政治等级群体而胜诉或败诉。
以一般规则对抗法律特权
法律面前平等要求一般规则。
一般规则不是为优待具体个人、惩罚敌人或庇护有关系群体而设计,而是界定适用于可比情形的标准。
例如,一般交通规则适用于任何超速驾驶者。公共采购规则应适用于任何希望竞争的企业。税收规则应在行动之前为人所知,而不是事后为惩罚某人而编造。
当法律变成特权时,问题就出现了。
法律特权是权力为某个个人或群体创设、却没有与法律平等相容的一般正当理由的优势。它可以是豁免、垄断、独家许可、免受追究、选择性补贴、监管保护或不受惩罚。
此时,法律不再是共同规则,而成为政治分配工具。
弗雷德里克·巴斯夏将这一现象批评为合法掠夺:法律不再保护权利,而被用来从一些人那里拿取,使另一些人受益。
法律内容的平等与法律适用的平等
法律面前平等包含两个不同层面。
法律内容的平等
法律内容的平等涉及规范内容。如果规范创设任意区别、不正当司法特权、选择性惩罚,或缺乏一般标准的特权,就违反这一原则。
例如,一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某家企业独家经营的法律,会损害竞争者与消费者。免除某个政治群体共同义务的规范,会创造法律等级群体。为阻挡对手而写成的监管,则有利于受保护的既有企业。
法律适用的平等
适用平等涉及当局与法官如何行动。
可能存在形式上一般的规范,却被选择性适用。同一手续对盟友迅速办结,对对手却永远不办。同样的违法行为,对普通公民加以惩罚,对官员却予以容忍。同一罪行,对反对者严厉追诉,涉及有关系者时却被搁置。
这种双重标准破坏信任。
只有按照可核实、可监督的标准适用,法律才能限制权力。如果取决于关系、恐惧或忠诚,法律平等就会消失。
个人权利与正当程序
个人权利发挥限制权力的作用。
法律面前平等要求,这些权利不取决于公民的政治或社会身份。表达自由不应只保护支持政府的人,正当程序不应只为有影响力的人存在,财产也不应只在属于盟友时才被尊重。
与法律平等相关的权利包括:
- 表达自由。
- 结社自由。
- 良心与宗教自由。
- 财产权。
- 契约自由。
- 一般规则下的经济自由。
- 正当程序。
- 司法辩护。
- 面对犯罪或滥权时的平等保护。
正当程序是关键,因为它阻止当局先惩罚、后说明理由。
公民应知道自己受到何种指控,有机会辩护,拥有公正法官,并获得依据预先存在的规则作出的裁决。没有这些,法律就会变成永久威胁。
私人财产、契约与法律确定性
私人财产需要法律面前平等。
如果国家依据政治便利保护某些人的财产、没收另一些人的财产,就没有安全财产,只有可撤回的恩惠。
契约同样如此。如果法院偏袒强者、官员、政党盟友或有关系的企业,契约就没有多少价值。法律确定性依赖于规则的适用不由权力挑选赢家与输家。
落实到日常生活中:
- 所有者需要知道,自己的不动产不会在官方容忍下被侵占。
- 创业者需要许可证不取决于官员情绪。
- 劳动者需要契约不会因缺乏关系而被忽视。
- 消费者需要当局不保护法定垄断。
- 纳税人需要税收不被用作选择性惩罚。
没有法律面前平等,经济就会政治化。繁荣较少依赖服务他人,更多依赖接近权力。
法律特权、任意司法特权与政治等级群体
法律面前平等反对法律等级群体的理念。
当某些人因职位、群体、政党、姓氏、行业组织、企业、制服或与权力的亲近关系,而生活在特殊规则之下时,就存在法律等级群体。
特权可以采取许多形式:
- 官员或盟友免责。
- 将司法特权用于个人保护,而非制度保障。
- 选择性税收豁免。
- 赋予受保护企业的法定垄断。
- 只有有关系群体才能获得的许可证。
- 为阻挡竞争者而设计的监管。
- 专为有政治影响力部门保留的补贴。
- 对一些人加速办理、对另一些人停滞不办的手续。
并非所有特殊司法保障都自动不正当。某些职务性保障可以保护特定职位的独立性,使其免受政治迫害。问题出现在这种保障变成个人免责或等级特权时。
有用的问题是:保护是在服务正当的制度职能,还是让某人凌驾于共同规则之上?
来自权力的歧视
当当局依据任意或不正当标准,以不利方式对待个人或群体时,就出现了国家歧视。
它可能基于出身、政治意见、宗教、种族、性别、社会地位、职业、地区、身份,以及与政府的亲疏关系。
法律面前平等要求平等保护。这意味着,国家不能依据政治便利选择保护谁、抛弃谁。
不过,并非所有法律差别都是歧视。
如果区别待遇依据客观、一般、合乎比例且与正当目的相关的标准,就可能合理。例如,要求驾驶重型车辆者获得许可证,并不是任意歧视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人。在某些契约中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,也可能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。
问题在于任意行事。
当某种区别优待盟友、惩罚敌人、创设个人例外、缺乏可核实标准,或使用无关类别分配负担与利益时,就值得怀疑。
法律面前平等与古典自由主义
古典自由主义 (西班牙语阅读)面对围绕特权、等级、垄断和司法特权组织的社会,捍卫法律面前平等。
自由主义的批评并非所有人都应以同样方式生活,而是法律不应依据出生、等级、团体或与权力的亲近关系分配特权。
约翰·洛克将有限政府、财产与权利联系起来。孟德斯鸠理解防止任意行事的制度的重要性。托克维尔观察到民主平等的力量,以及它对自由的风险。哈耶克捍卫一般规则,将其视为自由的条件。巴斯夏批评法律变成掠夺工具。
共同线索是:自由需要一般法律,而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命令。
有限国家也依赖这一理念。如果权力能够随意创设例外,它就并未真正受到限制。
国家特权与裙带资本主义
法律面前平等也具有经济维度。
自由市场需要共同规则。如果国家向有关系的企业提供垄断、独家许可、选择性补贴或监管壁垒,竞争就不再依赖消费者,而转为依赖政治权力。
这就是裙带资本主义。
企业是否私营并不重要。如果利润来自国家保护,而非更好地服务消费者,就存在法律特权。
这与一般规则下的自由市场 (西班牙语阅读)直接相关。自由市场不是没有规范,而是在平等规则、财产、契约和竞争之下自愿交换。
经济竞争也依赖法律平等。如果一些竞争者面临自由裁量的许可,另一些则获得保护,消费者最终会承担更高价格、更差服务或更少选择。
法律面前平等保护普通公民,使其免受有关系的企业家与分配许可的官僚支配。
实质平等、社会正义与平等主义
实质平等、社会正义与平等主义,并不总是意味着同一回事。
实质平等侧重真实条件。社会正义是一个广泛且有争议的概念,涉及负担、利益与机会的公正分配。平等主义汇集重视减少不平等的学说,但范围可以从法律平等延伸到强烈的经济平等。
本文不需要解决这一整套争论。
自由主义的重点更具体:任何社会正义理念,都不应为法律特权、政治歧视、选择性没收、官僚等级群体或摧毁个人权利辩护。
可以存在一般、透明且有限的社会政策,也可能存在以正义为名,却制造依赖、庇护关系或法律面前不平等的政策。
区别在于设计、界限与激励:
- 规则是一般性的,还是针对特定对象的?
- 是否尊重权利与正当程序?
- 是否具有公开且可核实的标准?
- 能否由独立法院审查?
- 是否创造永久特权?
- 是否将真实需要转变为政治控制?
常见错误是提出一种虚假选择:要么是没有社会关切的法律平等,要么是没有权力限制的社会正义。
自由社会需要拒绝这种虚假二分法 (西班牙语阅读)。
委内瑞拉与拉丁美洲:为什么重要
在委内瑞拉与拉丁美洲,法律面前平等不是抽象概念。
许多人生活过这样的制度:手续取决于关系,司法取决于权力,制裁取决于政党,契约取决于官员,财产取决于政治便利。
这一地区深知形式宪法与选择性适用并存的问题。可以有庄严的权利宣言,同时普通公民却面对官僚主义、任意行事、免责与特权。
结果是许可社会,而不是权利社会。
在许可社会中,创业者向官员请求授权,财产所有者希望自己不被选中,反对者害怕法院,消费者承担受保护垄断的成本。普通公民知道,法律的分量会随受影响者身份而不同。
法律面前平等尤其保护没有权势的公民。
有关系的人通常能找到例外,没有关系的人则需要一般规则、独立法官与公正程序。
关于法律面前平等的常见错误
“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所有人最终相同”
不是。它意味着所有人服从一般规则,并有权获得平等保护。结果可能因决定、才能、风险、偏好与环境而不同。
“法律平等忽视真实不平等”
不一定。承认法律平等,不要求否认贫困、歧视或排斥。它要求的是,应对措施不能摧毁一般规则、权利与正当程序。
“只要有利于我的群体,特权就是公正的”
即使有利于我们同情的群体,特权仍是特权。问题不是谁获益,而是规则能否以一般、公开且非任意的方式得到正当论证。
“只要追求好的目的,法律就可以偏袒”
目的很重要,却不会消除界限。偏袒的法律可能变成迫害、庇护关系或政治工程的工具。
“法治与法律面前平等是同一回事”
不完全是。法律面前平等是法治的组成部分。法治还包括合法性、稳定性、正当程序、司法独立与权力限制。
“法律面前平等只保护强者”
理论上,它保护所有人。实践中,如果司法被俘获,强者可能从中获利。恰恰因此,需要独立法官、实际司法救济渠道与公正适用。
“所有差异化政策都违反法律面前平等”
不是。如果差异基于客观、一般且合乎比例的标准,就可能合理。与法律平等不相容的是任意行事。
关于法律面前平等的常见问题
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什么?
它意味着所有人都应服从一般规则,并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,不存在来自权力的特权、选择性惩罚或任意歧视。
法律平等与实质平等有什么区别?
法律平等指共同规则、平等权利与公正适用。实质平等试图纠正资源、条件或机会上的真实不平等。
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结果平等吗?
不是。法律面前平等不要求所有人最终拥有相同收入、财产或地位,而要求国家不制造特权或任意歧视。
法律面前平等与法治有什么关系?
法律面前平等是法治的一部分。没有一般且公正的规则,法律就不再保护公民,而变成权力工具。
为什么法律面前平等对自由很重要?
因为它防止政府将人当作盟友、敌人、等级群体或特权群体对待。自由需要共同规则,而不是政治恩惠。
什么是法律特权?
它是法律为个人或群体创设的优势、豁免、垄断、免受追究或利益,却没有与法律平等相容的一般正当理由。
什么是任意司法特权?
它是使某些职位或群体置身共同规则之外的特殊保护。职务性司法保障可能有正当理由;被用作个人免责的特权则违反法律面前平等。
什么是法律适用的平等?
它要求当局与法院一致、公正地将相同规范适用于可比案件。
法律面前平等允许区别待遇吗?
允许,前提是区别待遇具有客观、一般、合乎比例且合理的标准。被禁止的是任意或特权性的区别。
法律面前平等与机会平等有什么区别?
法律面前平等侧重共同规则与法律保护。机会平等可以指没有法律壁垒,也可以指改善实际起点条件的政策。
法律面前平等与私人财产有什么关系?
只有法律公正保护财产,财产才安全。如果国家尊重盟友财产、没收对手财产,就不存在法律平等。
古典自由主义如何看待平等?
它主要捍卫法律平等:相同基本权利、一般规则、没有法律特权,以及对任意权力的限制。
为什么结果平等可能与自由产生张力?
因为产生相同结果,通常需要对财产、契约、收入、决定和个人后果实施强烈干预。
拉丁美洲如何违反法律面前平等?
当出现盟友免责、选择性司法、依靠关系办理手续、企业特权、任意司法特权、政治歧视或规范不平等适用时,就违反了这一原则。
为什么法律面前平等保护普通公民?
因为普通公民没有权力谈判例外。他们需要一般规则、公正法官,以及面对国家与有关系群体时的平等保护。
没有法律平等,自由就依赖权力
法律面前平等是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。
它不承诺所有人生活相同,不抹去人类差异,也不保证成功、财富或福祉。但它阻止一件关键事情:政治权力按自身便利分配权利、负担与特权。
没有法律平等,法律就不再是盾牌,而变成武器。它保护一些人,威胁另一些人,并让公民学会:重要的不是拥有权利,而是拥有关系。
自由社会需要另一种逻辑:一般规则、个人权利、安全财产、正当程序、公正法官、没有特权,以及权力限制。
归根结底,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:任何人都不应在法律之上发号施令,也不应生活在法律保护之外。
参考来源
- 联合国——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7条。
- 美洲国家组织——《美洲人权公约》第24条。
- 墨西哥最高法院/宪法研究中心——法律面前平等。
- 西班牙国家官方公报/宪法法院——法律平等与实质平等。
- 巴拿马行政检察署——法律面前平等与禁止司法特权及特权。
- 《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》——法治。
- 《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》——自由主义。
- 世界正义工程——法治指数。
- 米塞斯研究所——哈耶克式法治下的平等。
- A. V. 戴雪,《英宪精义》。
- 朗·L. 富勒,《法律的道德性》。
- 弗里德里希·哈耶克,《自由宪章》与《法律、立法与自由》。
- 弗雷德里克·巴斯夏,《法律》。
- 约翰·洛克,《政府论》下篇。
- 孟德斯鸠,《论法的精神》。
- 阿列克西·德·托克维尔,《论美国的民主》。
- 本杰明·贡斯当,《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》。
- 约翰·斯图亚特·密尔,《论自由》。
- 詹姆斯·布坎南,关于宪政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的著述。
- 道格拉斯·诺斯,《制度、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》。
关于作者
Daniel Sardá 是 SEO 专家兼 Libertatis Venezuela 编辑。他从独立、非党派的视角撰写有关自由主义、政治经济学、制度、宣传和个人自由的文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