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础

什么是法治,以及它为何保护个人自由

作者 Daniel Sardá · 发表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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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并非仅仅存在法律,而是一套限制政治权力的体系,保护个人免受任意行事侵害。

法治是一种政治权力受一般、公开、稳定且由独立机构实施的规范约束的体系。在法治之下,统治者不能只凭意志、便利或武力行动,而必须遵守法律界限。

简单来说,法治意味着法律限制权力,而不是权力只要写出一部法律,就可以为所欲为。

这一区别具有决定性。

威权政体也可以拥有宪法、法院、法典、法令与程序。它可以让全国充满规范,并要求服从。但如果这些规范用于迫害敌人、庇护盟友、控制法官或实施选择性惩罚,就不是真正的法治,而是威权法律主义。

法治保护个人自由,因为它防止生命、财产、表达、契约与人身安全,取决于官员、政党或暂时性多数的任性。

因此,它是古典自由主义 (西班牙语阅读)的核心组成部分:自由不建立在统治者的善意之上,而建立在限制权力的制度之上,即使统治者声称自己为了公共利益行动。

什么是法治

法治的理念是,所有个人与机构,包括国家本身,都服从法律。

但不是任何被理解为权力命令的法律。

与法治相容的法律,必须满足最低条件:公开、一般、相对稳定、不作不利于个人的追溯适用、平等适用,并能够由独立法官审查。

联合国将法治定义为一种治理原则:个人、机构和公私实体,包括国家,都服从公开颁布、平等且独立适用,并与人权规范相容的法律。

欧盟委员会通过六项原则概括这一概念:合法性、法律确定性、禁止行政权任意行事、独立法院提供的有效司法保护、分权,以及法律面前平等。

《泛西班牙语法律西班牙语词典》也将法治与限制权力联系起来,以维护公民自主行动的领域。

这一理念至关重要:法治不是为了装饰国家,而是为了保护公民。

法律之治,而非人治

一种经典表述认为,法治是法律之治,而不是人治。

这句话并不意味着法律会自行实施。始终都会有人立法、管理与审判。

它的意思是,这些人不应像权力的主人那样治理,而必须在明确的职权、程序与界限内行动。

总统不应仅仅因为不喜欢企业所有者,就关闭企业。

市长不应因为商人没有支持自己的竞选,就对其罚款。

法官不应因为接到执政党的电话,就判某人有罪。

立法者不应通过专门用于惩罚某个特定敌人的追溯性法律。

法治的存在,就是为了防止这类任意行事。

仅仅存在法律还不够

许多人将法治与“法律得到遵守”混为一谈。

这一定义既不完整,也很危险。

如果独裁政权通过一部法律,允许在不提供辩护的情况下监禁反对者,仅仅因为这部法律得到执行,就存在法治吗?

不。

如果政府修改选举规则以排除对手,控制法院,然后声称一切都“合法”,就存在法治吗?

不一定。

如果官僚机构无需解释、也不提供实际司法救济,就可以关闭商店、没收货物或拒绝许可,就存在法治吗?

同样不存在。

形式合法性是必要的,却不充分。法治要求法律发挥限制权力的作用,而不是充当支配工具。

法治不是威权法律主义

当权力运用规范、法院与程序,为任意决定披上合法外衣时,就出现了威权法律主义。

在这种制度中,法律存在,却不保护公民,而是规训公民。

当局不认为自己受到法律限制,而是把法律当作工具。

因此,需要区分两个概念:rule of law(法治)与 rule by law(以法而治)。

Rule of law:法律也治理统治者

Rule of law 意味着强意义上的法律至上。

政府受到预先存在的规范限制。

官员必须说明自身行为的理由。

法官能够监督权力。

公民能够自我辩护。

法律也适用于掌权者。

在 rule of law 之下,国家不能将一个人当作毫无防御能力的臣民,而必须尊重程序、权利与界限。

Rule by law:权力借助法律治理

Rule by law 意味着通过法律治理。

在这里,法律不限制权力,而是服务于权力。

政体制定规范,用来迫害、控制、征收、审查或优待。它可以创设模糊罪名、追溯性法律、顺从法院、选择性行政制裁,以及没有真正辩护的程序。

形式看似法律性的,逻辑却是政治性的。

在 rule by law 中,权力说:“这合法,因为我控制法律。”

在 rule of law 中,制度回应:“即使你拥有权力,也仍受法律限制。”

这一区别,将公民共和国与服从体系区分开来。

法治的基本要素

法治不依赖单一机构,而是一套架构。

其要素相互加强。如果一个失效,其余也会削弱。

合法性

合法性意味着,当局只能依据预先存在的规范与职权行动。

官员不能临时编造权力。

部委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施加制裁。

警察机关不能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拘留。

但法治中的合法性,并不是让权力通过立法实施任何滥用的无限许可。它必须与权利、程序和司法监督相联系。

公开、一般且稳定的法律

只有知道规则,人才能据此安排自己的行为。

因此,法律必须公开、清楚且相对稳定。

如果法律每天变化、被追溯适用、写得含糊不清,或只有某些人知道它将如何被解释,实际自由就会消失。

朗·富勒通过合法性的内在要求解释这一维度:规范应当一般、公开、面向未来、清楚、一致、可以遵守、相对稳定,并由当局以相符方式实施。

理念很简单:无人能够知晓、理解或遵守的规则,不能指引行为,只会赋予实施者自由裁量权。

法律确定性

法律确定性是一种基本的可预期性,让人无需依赖权力的情绪生活。

它意味着,个人能够在合理稳定的条件下知道什么被允许、什么被禁止、某项行为将产生什么后果,以及当局犯错时存在哪些防御手段。

没有法律确定性,任何人都无法有信心地规划。

公民不知道某种意见明天是否会受惩罚。

所有者不知道能否保有自己的不动产。

创业者不知道许可证是否会被任意撤销。

劳动者不知道契约是否会得到尊重。

法律不确定性不只影响大企业,对那些没有政治关系、昂贵律师或离开国家能力的人,影响反而更大。

分权

分权试图防止同一个当局集中掌握制定法律、执行法律和裁判法律适用的权限。

孟德斯鸠阐述了一项核心洞见:为防止权力滥用,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。

分权并非宪法教科书中的技术术语,而是日常保护。

如果行政机关控制议会,就可以把自身意志变成法律。

如果它控制法院,就可以宣布自身滥权合法。

如果它控制检察官、警察、法官和监管者,公民就失去真正的防御手段。

因此,即使制度监督看起来缓慢或令人不适,也仍然重要。权力集中总是承诺效率,但这种效率最终可能是滥权的效率。

司法独立

如果没有能够使权利得到落实的法官,写下来的权利就没有多少价值。

司法独立意味着,法官能够依照法律作出决定,不受行政机关、主导政党、暂时性多数、经济集团或腐败网络的指示。

这不意味着法官不可触碰。

独立法官也必须受规则约束,说明裁决理由,尊重程序,并为腐败或不胜任负责。

但没有司法独立,宪法就会变成装饰性承诺。公民可能在纸面上拥有权利,在实践中却失去权利。

正当程序

正当程序是在惩罚个人或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之前,必须尊重的一组最低保障。

它包括以下要素,但不限于此:

正当程序保护无辜者,也保护有罪者免受滥用。这正是它在制度上的伟大之处:它不取决于个人好恶。

当国家能够不经程序就施加制裁时,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对象。

法律面前平等

法律面前平等不意味着所有人拥有相同收入、才能或结果。

它意味着,人们面对权力时具有相同法律地位。

政府盟友不应享有免责。

反对派不应受到选择性惩罚。

富人不应购买特权。

穷人不应失去防御手段。

官员不应凌驾于公民之上。

A. V. 戴雪在英国的 rule of law 传统中强调,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,所有人都应服从普通法院。

这一原则是自由社会的基础之一:共同规则,而非个人特权。

基本权利保护

当代法治不限于程序,也保护基本权利。

表达、财产、结社、良心、隐私、司法辩护与人身安全,不能依赖权力可撤回的许可。

没有权利,法律可能在形式上井然有序,在实质上却压迫人。

因此,威尼斯委员会在其更新的法治核查清单中,将合法性、法律确定性、防止权力滥用、平等、司法救济渠道、人权与制度监督联系起来。

形式重要,但形式不应变成滥权的面具。

为什么法治保护个人自由

个人自由不只是国家承诺权利。

它意味着,每个人都有一个真实的行动领域,受到抵御权力的保护。

这个领域包括发言、工作、创业、结社、信仰、表达异议、订约、储蓄、迁徙、自我辩护和保有自身财产。

法治之所以保护这一领域,有以下若干原因。

限制统治者

法治的第一个好处,是统治者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。

他有职权范围。

有程序。

有界限。

有监督。

必须说明行为理由。

可能在法院败诉。

这改变了公民与权力的关系。公民不再是臣民,而成为权利主体。

减少任意行事

任意行事,是权力在没有规则、没有理由、没有监督或使用虚假理由的情况下行动。

它可能表现为选择性罚款、征收、行政关闭、审查、刑事迫害、没收、规则突然改变,或给予盟友特权。

法治减少这种任意行事,因为它要求一般规范、程序和独立审查。

它不会消除一切滥权。任何人类制度都做不到。

但它建立了抵抗、纠正和惩处滥权的机制。

使人能够面对国家进行自我辩护

没有司法防御的自由,是脆弱的自由。

宪法可以规定你有表达自由,但如果检察官因为你批评政府而追诉你,却没有法官敢保护你,这种自由就没有多少价值。

你可以拥有财产权,但如果当局在没有补偿和程序的情况下没收你的经营场所,而法院服从行政机关,财产就会变成临时许可。

你可以拥有创业权,但如果官僚机构能够不说明理由就关闭你的企业,经济自由就会受制于行政裁量。

法治将权利转化为制度防御。

保护私人领域

私人生活需要对权力施加限制。

没有法治,国家就可以监视、惩罚、没收、审查或监管个人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方面。

个人不再生活在已知规则之下,而开始生活在恐惧之下:害怕发言、投资、组织、捐赠、订约、发表、抗议或表达异议。

个人自由需要的不只是暂时容忍,还需要法律保护。

使共同生活的规则可预期

弗里德里希·哈耶克强调,自由依赖一般且可预期的规则。当规范预先为人所知,并且不是为特定案件设计时,人们就能够规划。

这不是抽象概念。

家庭决定是否购买住房。

商人决定是否开店。

记者决定是否发表调查。

劳动者决定是否储蓄。

企业家决定是否雇人。

公民决定是否参与政治。

所有这些决定都依赖预期。当权力可以任意改变规则时,社会就会变得防御性强、机会主义盛行且缺乏信任。

法治与私人财产

私人财产需要法治,因为财产不只是物理占有。

它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关系。

如果国家能够在没有正当程序、没有补偿、没有独立法官,或凭借针对具体案件制定的法律拿走财产,财产就不再是权利,而成为恩准。

因此,私人财产与法律确定性相联系。

如果可能因政治决定失去土地,农民就不会投资土地。

如果市政府可以选择性关闭店铺,商人就不会改善经营场所。

如果国家可以不受监督地没收或稀释资源,专业人士就不会储蓄。

如果契约不被履行,创业者就不会冒险投入资本。

自然法 (西班牙语阅读)与古典自由主义发展出了不同的财产权论证,但制度教训是共同的:没有权力限制,财产就不安全。

征收、没收与任意行事

国家可以在某些法律框架下征收,但法治要求满足条件:真实的公共事由、程序、司法监督、补偿与一般规则。

任意没收是另一回事。

利用税收、罚款、监管或管制,选择性地摧毁个人或企业,同样是另一回事。

自由社会需要保护财产,不是因为所有财产所有者都有德行,而是因为没有安全的财产,个人就依赖政治恩惠。

契约与投资

契约使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。

但只有存在稳定规则和能够使其得到执行的法院,契约才能发挥作用。

当契约依赖关系、贿赂或政治忠诚时,市场就会退化。

胜出的不再是更好服务消费者的人,而是获得权力更好保护的人。

裙带资本主义便由此出现:私人利润受到公共特权保护。

法治与经济自由

经济自由不意味着没有任何规范,而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一般、非任意的规则之下生产、交换、投资、订约、储蓄与创业。

法治是这种自由的一个条件。

没有稳定规则,就没有可靠的经济计算。

没有受保护的财产,就没有长期投资。

没有独立法院,就没有稳固契约。

没有法律面前平等,就没有公平竞争。

没有对自由裁量的限制,创业者就必须寻求恩惠,而不是创造价值。

创业所需的稳定规则

创业者需要知道必须满足哪些要求、缴纳哪些税、可以签订什么合同,以及面对制裁时有何防御手段。

如果规则通过法令不断改变、许可取决于关系,或检查员可以随意关闭企业,经济自由就变成虚构。

因此,古典自由主义原则 (西班牙语阅读)强调财产、契约自由、有限政府与法律平等。

这不是要优待企业家而不顾普通公民,而是要防止政治权力决定谁能够繁荣。

更少腐败与更少自由裁量

当官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,却很少受到监督时,腐败就会增长。

如果许可证取决于清楚标准、明确期限和救济可能性,敲诈的空间就会更小。

如果罚款必须说明理由,并能够接受司法审查,政治惩罚的空间就会更小。

如果规则对所有人相同,选择性特权的空间就会更小。

法治不会消除腐败,但会减少其制度激励。

以法律面前平等对抗选择性特权

与许多由国家管理平等的承诺相比,法律面前平等对自由更为重要。

当权力依据政治忠诚分配许可、合同、豁免、保护与惩罚时,社会就会分为有关系者与失去保护者。

经济自由要求规则不是为优待盟友、阻挡竞争者而设计。

法律应当是共同框架,而不是选择赢家的武器。

法治与民主

法治不同于选举民主。

选举对于选择政府和更新政治权威至关重要,但投票不足以保护自由。

多数可能支持滥权。

民选议会可能通过任意法律。

受欢迎的总统可能试图控制法官。

获得选票的政党可能迫害少数群体。

没有宪法限制的民主,可能变成多数暴政。

受到权利限制的多数

自由民主结合两项原则:

多数可以治理,但不能为所欲为。

不能仅仅因为批评令人不悦,就消除表达自由。

不能不经程序没收财产。

不能阻止司法辩护。

不能把反对派变成法律上的敌人。

法治提醒人们,个人不属于多数。

宪法、法院与监督

宪法可以成为抵御权力的屏障,但只有存在使其得到落实的机构,它才能发挥作用。

没有独立法官的宪法,是脆弱的文本。

从属于权力的宪法法院,可能为滥权赋予正当性,而不是制止滥权。

没有自主性的议会,可能在没有真正审议的情况下将法令变成法律。

因此,制度架构与写下来的原则同样重要。

法治被摧毁时会发生什么

法治的恶化,很少始于公开反对自由的宣言。

它通常始于借口。

“这是为了安全。”

“这是因为紧急情况。”

“这是针对腐败者。”

“这是针对祖国的敌人。”

“这是临时的。”

“这是合法的。”

有时某些措施确有必要。但当例外变得永久、监督消失、法律被选择性适用时,法治就开始走向死亡。

恶化的信号

有一些清楚的警报信号:

这些信号并非单纯的行政缺陷,而是不受限制权力的症状。

害怕发言、投资或结社

当法治被摧毁时,人们会调整行为。

更少发言。

更少投资。

在体系之外储蓄。

寻找关系。

避免诉讼。

自我审查。

不签订长期契约。

不揭露滥权。

不信任机构。

法治的丧失不只发生在法院,也会在日常生活中被感受到。

公民会认识到,如果没有保护,仅仅有理还不够。

法治不是铁腕

另一个常见混淆,是将法治等同于武力强加的秩序。

警察国家可以造成沉默、服从和较少可见抗议,但这不意味着法治。

基于恐惧的秩序,不同于基于正当规则的秩序。

铁腕可能惩罚罪犯,但如果没有界限,也可能摧毁保障。

法治要求,即使是不受欢迎的被告,也有辩护。

即使是嫌疑人,也有程序。

即使是政治敌人,也有权利。

这种要求可能令人不适,却保护所有人。当权力能够绕过保障对付一个被憎恶的人时,明天也可以如此对付任何人。

自由主义与自由意志主义的法治观

从自由主义与自由意志主义视角看,法治是抵御权力集中的屏障。

它不是为法律而崇拜法律。

不是盲目服从。

不是天真地信任机构。

而是对政治权力有组织的警惕。

自由主义的问题不只是由谁治理,还包括治理者可以做什么、不可以做什么,以及如何监督治理者。

法律作为权力的界限

正当法律应当保护个人,使其免受私人侵害与公共滥权。

当法律变成国家的无限许可时,就不再履行其自由主义职能。

如果政府可以写出任何法律、选择性适用、控制法官并追溯惩罚,它就不是服从法律,而是在将法律当作发号施令的技术。

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自由裁量

个人权利不是权力慷慨赐予的恩惠。

它是界限。

表达自由限制审查者。

财产限制没收者。

正当程序限制迫害者。

隐私限制监视者。

法律面前平等限制特权者。

法治将这些界限转化为制度结构。

权力必须警惕自身

自由主义传统从一个现实前提出发:权力倾向于扩张。

并非因为所有统治者都邪恶,而是因为制度创造激励。

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倾向于使用它。

拥有从属法官的政党倾向于保护自身。

没有界限的多数倾向于强加偏好。

不受监督的官僚体系倾向于增加许可、制裁与依赖。

因此,权力必须被分割、限制、监督,并受规则约束。

关于法治的常见问题

简单来说,什么是法治?

它是一种政治权力受到一般、公开且由独立机构实施的法律限制的体系。它不意味着国家只要事先将某件事写进法律,就可以为所欲为。

法治有哪些要素?

主要要素是合法性、法律确定性、分权、司法独立、正当程序、法律面前平等、权力监督与基本权利保护。

法治与遵守法律有什么区别?

遵守法律只是其中一部分。法治要求法律也限制权力,具有一般性、公开性与非任意性,平等适用,并能由独立法官监督。

Rule of law 与 rule by law 有什么区别?

Rule of law 意味着法律也治理统治者。Rule by law 意味着权力将法律作为工具,用来命令、迫害,或为滥权赋予正当性。

为什么法治保护个人自由?

因为它限制统治者、减少任意行事、允许司法辩护、保护权利、使规则可预期,并维护抵御权力的私人领域。

法治与私人财产有什么关系?

私人财产需要法律确定性、正当程序、独立法院,以及对任意没收的限制。没有这些保障,财产就依赖权力许可。

法治与经济自由有什么关系?

经济自由需要稳定规则、可执行契约、法律面前平等,以及免受自由裁量许可、罚款或制裁的保护。没有法治,经济就会政治化。

没有法治也能有民主吗?

可能有选举,却没有真正的法治。如果多数控制法官、迫害反对派或消除基本权利,就只有投票,而不是充分受权利限制的自由民主。

独裁政权可以有法律吗?

可以。独裁政权可以有法律、宪法、法院与程序。但如果这些工具服务于权力,而不限制权力,就存在 rule by law,而不是法治。

没有司法独立会发生什么?

权利会失去保护。公民可能在法律上有理,但如果法官服从指示,或害怕作出不利于政府的决定,公民就可能在政治权力面前败诉。

法治如何被摧毁?

通过司法俘获、追溯性或选择性法律、行政任意行事、盟友免责、迫害敌人、腐败、审查、永久紧急状态,以及削弱监督,法治会遭到摧毁。

古典自由主义如何看待法治?

古典自由主义将其视为自由的条件:权力必须受到一般规则、个人权利、私人财产、分权与独立司法的限制。

结论:没有权力限制,就没有安全的自由

法治不是法律形式。

它是自由的实际条件。

没有法治,法律可能变成权力的武器,法院可能变成政府的延伸,财产可能依赖许可,表达可能受制于恐惧,经济可能依赖关系,民主可能退化为没有界限的多数。

有了法治,政治权力就不再是赤裸的意志,而受到规则约束。

这不能保证完美社会。

不会消除一切滥权。

也不会替代公民责任。

但它创造了一个根本区别:公民能够要求理由、援引权利、诉诸法官,并生活在不应随统治者利益而变化的规则之下。

个人自由需要的不只是演说,还需要阻止权力把人当作工具的制度。

因此,法治很重要:它将法律变成公民的盾牌,而不是国家的利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