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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定权力:含义及其与制宪权的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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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定权力由宪法秩序创设,用于行使特定职权,并在预先存在的法律界限内行动。
宪定权力是由宪法秩序创设并组织起来、用于行使特定职权的权力。它不自行确立制度的基本规则,而是在这些规则之内行动,受其程序、权利和监督约束。
通过法律的议会、负责行政管理的政府,以及解决争议的法院,都是常见例子。每个机构都可以作出公共决定,但没有任何一个拥有为所欲为的一般授权。
简明定义:宪定权力的存在、权限与界限,都来自宪法秩序。
宪定权力与制宪权:核心区别
这一区分取决于每种权力与宪法的关系。
制宪权创设或重新界定宪法框架。它决定基本规则、分配职权并组织机构。宪定权力则在该框架确立后开始运作,行使框架赋予它的职权。
可以用三组对照概括:
- 制宪权确立秩序;宪定权力在这一秩序之内行动。
- 制宪权承担奠基或修宪职能;宪定权力履行日常治理职能。
- 宪定权力是派生的,并受到法律限制;制宪权受到何种约束,则取决于讨论的是原始制宪权还是修宪权。
最后这一点很重要。不应毫无保留地宣称所有制宪权都是无限的。修宪权通常受到现行职权和程序规范的约束。原始制宪权的界限问题,则仍存在学说争论。关于有限制的制宪权的文章进一步讨论了这一区别。
核心观点:共同的民主来源不会使这两种权力等同。依据宪法治理,与制定或修改宪法,并不是同一回事。
为什么会以复数讨论宪定权力
单数的宪定权力指一个类别。复数的各项宪定权力则强调,公共权力通常分配在多个职能不同的机关之间。
立法机关、政府和法院是最广为人知的例子。然而,这并不是一个普遍且封闭的清单。每部宪法都界定自身的架构,也可能承认其他具有特定职权的宪法机关。
因此,识别一项宪定权力,不能仅仅确认某个当局属于国家。还必须追问:哪项规范创设它,赋予它哪些权限,它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行动,以及它的决定受到哪些监督。
这种多元性也发挥着制度作用。分权 (西班牙语阅读)分配任务,并使不同当局能够相互监督。不过,其效果取决于这种分配是否在实践中运行,而不只是存在于纸面上。
宪定权力受到哪些限制
宪定权力不能正当地在一切规则之外行动。它的限制通常体现在多个维度:
- 职权:只能对属于自身权限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- 程序:必须依照法律秩序要求的形式行动。
- 权利:其决定必须尊重得到承认的自由与保障。
- 监督:其他机关可以审查、制止或撤销某些行为。
西班牙宪法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例子,但并非普遍模式:其第9条规定公共权力受宪法和其余法律秩序约束,并排斥任意行事。这一总体理念也体现在联合国倡导的法治概念中:国家本身必须受到公开规范、监督和责任的约束。
权力在法律上受到限制,并不意味着这些限制始终有效。一部成文宪法可以精确分配职权,却仍然缺乏独立法院、能够运作的监督机制,或愿意遵守宪法的当局。
提醒:宪定权力这一身份描述的是一种有限的法律地位;它本身并不能保证政治权力尊重其实际界限。
为什么这一区分很重要
理解宪定权力,有助于看到宪法不仅仅是一份列举机构的文件。它的职能不只是创设当局,还包括确定当局可以做什么、应当如何做。
从自由主义宪政 (西班牙语阅读)的角度看,这种派生性具有决定意义:行使公共强制的人,不应能够单方面界定自身权限的范围。预先确定的职权、权利和监督,旨在以受规则约束的权力取代任意意志。
这一区分也有助于评估具体冲突。当某个当局援引选举多数、紧急情况或公共目的来无视宪法限制时,相关问题不只是其目标看起来是否合宜。还必须追问,它是否有权行动、是否遵守程序,以及其决定能否接受审查。
常见混淆
宪定权力并不是宪法的同义词。宪法是规范框架,宪定权力则是由这一框架组织起来的当局。
它也不等同于没有界限的主权权力。虽然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,但它依靠的是被赋予且受到限定的权限。
最后,不能毫无进一步说明地将所有公共当局都称为宪定权力。学说上的用法通常集中于重要的宪法机关,而其他当局则在行政体系内部以从属方式行动。
总之,宪定权力是公共权力,却不是原始权力。它的本质特征不只是能够命令、立法或审判,更在于必须依照其自身无法单独控制的职权与界限行事。这一区别有助于理解,为何名副其实的宪法秩序在组织权力的同时,也力求约束权力。
关于作者
Daniel Sardá 是 SEO 专家兼 Libertatis Venezuela 编辑。他从独立、非党派的视角撰写有关自由主义、政治经济学、制度、宣传和个人自由的文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