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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竞争与自由:两者如何关联

作者 Daniel Sardá · 发表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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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争既不是低价的自动承诺,也不是没有规范,而是一种需要进入自由与公正规则的相互竞争过程。

在两家商店之间选择、比较电话套餐,或尝试开办一家小企业时,起作用的不只是价格。有些人能够提供替代选择,另一些人能够拒绝它们,而规则决定了这种竞争是通过和平交换展开,还是通过恩惠和障碍来解决。这就是经济竞争与自由之间的核心联系。

竞争并不只是存在很多企业,而是一个[相互竞争的过程](https://www.justice.gov/atr/merger-guidelines/overview):已经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人,努力吸引买家、劳动者或投资者,其他人则可以尝试做得更好,或以不同方式去做。经济自由为这个过程提供基本可能性:选择、交换、订约、创业,以及在一项活动不再可行时退出。

这并不让竞争成为保证结果的公式。可能存在竞争,却因成本高而价格昂贵;也可能只有少数企业,但只要能够进入,仍存在竞争压力。重要的是考察人们能够创造、比较和更换替代方案的具体条件。

核心观点:经济竞争是不同替代方案之间的开放竞争;自由为它们提供出现、接受检验,并在无法令人满意时被替代的空间。

选择自由也让纠正成为可能

购买决策传达一种偏好,即使它不完美,并受到预算限制。如果足够多的人偏好另一种产品、另一种质量或不同的合同条件,供给者就有理由调整其方案。市场协调 (西班牙语阅读)不需要任何人掌握所有这些偏好,而是由分散决策和持续变化形成。

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止于消费者。劳动者能够选择另一份工作、供应商能够与不止一个客户订约、创业者能够提供新方案,同样重要。经济自由包括以替代方案挑战现有地位。创业与经济自由 (西班牙语阅读)为这种进入可能性提供了补充框架。

一个简单例子有助于说明。如果一个社区只有一家洗衣店,只要没有人能够进入,其店主的处境就很安稳。但如果另一个人能够租店面、购设备、遵守一般规则并吸引顾客,第一家洗衣店就会面临潜在压力。竞争店也许永远不会开业,但可信的开业可能性仍会影响第一家店的决策。潜在进入能够约束现有企业,前提是进入确实可行。

创业、进入与退出:竞争不那么显眼的一面

竞争的一个关键部分,发生在人们进入市场之前:新来者能否尝试提供某种东西?壁垒可能来自高昂的初始成本、难以汇集的知识、已经成熟的网络或稀缺资源。并非所有壁垒都是人为的,也不是每项活动都能容纳无限数量的参与者。

还有一些壁垒由公共决策创造或强化:依自由裁量发放的执照、与其声称针对的风险无关的要求,或旨在把某项活动留给现有参与者的规范。经合组织警告,监管可能限制竞争,减少壁垒则可能增强潜在竞争压力。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监管都有问题。使合同可执行、保护安全或要求真实信息的规范,可以便利可靠的交换。恰当的问题是:规则在保护人们和开放准入,还是在使某些竞争者免受其他竞争者的挑战?

退出也是过程的一部分。捍卫竞争不等于保住每一家现有企业。企业可能因偏好、技术或生产组织变化而关闭;为了保护现有企业而阻止一切退出,可能减少其他机会。

核心观点:保护竞争意味着保护参与竞争的可能性,而不是保证每一个竞争者永久存在。

相互竞争不等于完全竞争

完全竞争是一个有助于思考的模型:它假定存在众多参与者、同质产品、相关信息,以及没有重大限制的进入和退出。它有助于阐明机制,但其假设并不能完整描述大多数真实市场。

因此,不宜把这个模型当作一道不可能通过的检验。在产品有差异、信息不完整、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,也可以存在有效竞争。关键是有空间去发现哪些方案更能满足不同需求,而不是让市场看起来像教科书中的图表。要深入了解这些假设,见完全竞争 (西班牙语阅读)。

也不应把竞争与竞争力混淆。竞争力通常描述企业、行业或国家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表现能力。竞争则指相互竞争的互动,以及允许或妨碍参与这种互动的规则。一项政策可能试图改善某家企业的指标,同时把市场对其潜在对手关闭。

垄断、市场力量与特权

只有一家企业这一事实,本身既不能说明为什么只有一家,也不能说明应如何应对。原因可能包括创新、经营所需的规模、难以复制的网络或对某种资源的控制。也可能存在当局授予的独占权,或阻止其他人提供替代方案的限制。把所有垄断都称为特权,与把任何品牌众多的市场都称为竞争一样不准确。

这一区分具有实际意义:必须追问是什么限制进入,什么行为阻止竞争。由特定规则维持的特权,即使受保护企业并未提供更好的条件,也可能封闭选择。相反,大企业不会仅仅因为规模大就不再受到竞争约束;关键在于它是否面对替代品、创新、新进入者,或能够转向别处的客户。

这种视角也避免了对占支配地位企业的天真辩护。当企业利用强制、欺诈或协议排除竞争时,问题不是它取得了成功,而是它如何限制他人选择与竞争的自由。关于经济竞争与政治权力的文章,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自由裁量规则可能把公共权力变成准入壁垒。

提醒:集中度是调查市场条件的信号,并不能自动证明存在特权、滥用或缺乏竞争。

自由竞争所需的一般规则

经济自由不等于没有规则。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权、可执行的合同,以及防范暴力或欺骗的保护,交换就会变得不确定。一般且不针对特定人的规则,使竞争更多取决于更好地服务他人,而非取得特殊待遇。

支持开放竞争的条件主要包括:

合谋尤其值得谨慎对待。相似价格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协议:它们可能源于相似的成本、税收或供给条件。但当竞争者就价格、客户或区域达成约定时,他们就在买方本应能够比较的方面停止竞争。竞争保护旨在维护企业决策的独立性,而不是强制所有企业最终取得相同结果。

竞争的自由,而非阻挡他人的自由

经济竞争与自由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:人们需要能够选择与交换,创业者需要能够进入并提出方案,所有人都需要减少强制、欺诈和特权的规则。这一组合不会消除稀缺性、风险或错误,但能让替代方案接受检验,而无须当局事先决定谁有资格参与。

自由经济既不能用完全没有规范来衡量,也不能用某张快照中的企业数量来衡量。更好的观察方式是看规则是否可预测、是否平等保护权利,以及是否让某个想法、某项服务或不同的工作方式有机会挑战既有安排。正是在这里,竞争不再只是口号,而成为自由的具体体现。

经济竞争与政治权力:两者如何联系企业可以通过改善供给赢得客户,也可以寻求保护自身地位的规则。 区分这两种机制,有助于理解市场与政治权力的关系。经济竞争与个人权利:两者如何联系经济竞争依赖让人们能够创业、交换和选择的自由。 反过来,开放市场扩大个人的选择,却不保证任何参与者成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