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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俘获:是什么,为什么削弱竞争

作者 Daniel Sardá · 发表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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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俘获是指,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权威机构, 最终转而偏袒特定利益。

监管俘获是指,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权威机构、机关或政策,最终偏袒了其本应监督的特定利益。监管不再服务消费者、公民或潜在竞争者,而开始保护现有企业、有组织的群体,或享有接近权力特权的参与者。

这一概念很重要,因为许多规则都以保护公众的面目出现。有些确实如此,但另一些可能变成封闭市场的许可、执照、费率、特许权或壁垒,使影响监管者比更好地竞争更有利可图。

核心要点:监管俘获不意味着所有监管都坏,而意味着,如果缺乏一般性规则、透明度、竞争和问责的限制,监管权力可能被用来创造特权。

因此,这一主题与经济竞争、准入壁垒、经济放松管制 (西班牙语阅读)、自由市场 (西班牙语阅读)、法治 (西班牙语阅读)以及政治权力的界限 (西班牙语阅读)相联系。

什么是监管俘获

在健全监管中,监管者运用一般性规则保护权利、安全、竞争、信息或合同履行。在被俘获的监管中,权威机构开始表现得仿佛被监管者才是它最主要的客户。

CFA Institute的定义概括了这一观点:一个为公共利益行动而设立的机构,最终推动了主导受监管行业的特殊群体的商业或政治诉求。OECD使用一个相近概念——“政策俘获”,来描述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、转向某个特定利益。

简单来说,当一条规则不再追问以下问题时,就出现了监管俘获:

它却开始像是在追问:

监管俘获如何发生

监管俘获并不总以贿赂的形式出现。有时它更隐蔽,可以在形式合法的范围内,通过技术规范、封闭咨询、难以获得的许可,或只有被监管行业掌握的信息发生。

George J. Stigler在1971年的《经济监管理论》(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)中解释,国家能够选择性地帮助或损害行业,因为它拥有禁止、强制、转移资源或保护行业免受竞争的权力。他的核心论点是,一般而言,监管可能被行业获取,并主要为其利益而设计或执行。

这一观点不应被当作绝对断言。并非所有监管都被俘获。但它迫使人们提出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:谁从这条规则中获益,谁承担成本?

收益集中,成本分散

一家企业或一个小群体,如果获得独家许可证、准入壁垒或有利费率,可能获益很大。对该群体而言,投入时间、律师、人脉和政治施压,可能有利可图。

相反,消费者通常以分散方式承担成本:价格略高、选择更少、服务更差,或手续更慢。与受益群体的所得相比,每个人损失较小,因此很难组织共同防御。

这就是俘获的动力之一:少数人有强烈激励去施加影响,多数人监督的激励却很弱。

信息不对称

监管者需要信息才能作决策。但这些信息常常来自被监管行业本身:成本、风险、技术、时间、流程、标准或费率计算。

这本身并非坏事。监管者不能忽视一个行业的技术现实。问题在于,当它如此依赖被监管者,以至不再与消费者、竞争者、独立专家或公共数据交叉核对信息时,就会出现风险。

举一个简单例子:如果权威机构几乎完全依据被监管企业报告的成本制定费率,该企业就有激励以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呈现信息。

旋转门与文化俘获

另一种机制是旋转门:人员从监管机构进入被监管行业,或从行业进入监管机构。

这种流动可以带来技术知识,但也可能制造利益冲突、对未来就业的期待,或让决策者与决策承受者过度亲近。

还存在一种更不显眼的形式:认知或文化俘获。它发生在监管者采纳被监管行业的视角,并开始像该行业一样思考时。失去批判距离并不需要收钱;只要其职业世界、人脉和语言几乎完全依赖本应监督的行业,就可能发生。

对消费者和竞争者有什么影响

监管俘获常以技术语言呈现,但影响非常具体。

它可能意味着,创业者因为执照太贵而无法进入市场;消费者因为特许权保护某个供应商而选择更少;费率反映的更多是被监管者的安逸,而不是服务效率;或者规则复杂到只有大企业能够遵守。

OECD建议评估规则是否限制供应商数量、提高进入成本、授予独占权,或限制竞争能力。这些问题相关,因为监管可以影响价格、质量、多样性和创新。

当规则被俘获时,损害并不局限于抽象的不公。它可能产生:

结果更像一个特权体系,而非自由市场 (西班牙语阅读)。受优待的企业不只是因为更好服务消费者而获胜,而是因为规则保护了它的地盘。

监管俘获的简单例子

宜使用简单例子,而不把未经核实的现实案例当作事实。

市政府可能要求经营某项服务必须取得执照。执照可以保护安全或质量。但如果执照名额被人为限制,现有持有者又施加影响以阻止新竞争者进入,规则就开始保护在位企业。

权威机构可能监管公共服务费率,目的是避免滥用。但如果计算几乎完全依赖被监管企业提供的信息,没有独立审计,也没有用户参与,企业就可以引导结果。

政府部门可能要求进口许可,理由可能是卫生或安全。但如果许可发放是任意、不透明或选择性的,就会变成奖励盟友、阻挡对手的工具。

在所有这些情况下,问题不是有没有规则,而是规则保护权利和竞争,还是为某些人创造政治优势。

监管俘获不等于腐败

直接腐败可能是俘获的一部分,但两者并不相同。贿赂是一种明确的腐败形式。监管俘获可以不依靠装钱的信封,而通过职业激励、技术依赖、政治压力或量身定做的规范运作。

还必须区分俘获与游说。开放社会允许公民、企业、工会、协会和专家向国家表达利益。问题不在于有人发声,而在于只有某些人被听见、信息没有被核对,或最终规则把接近权力转化为特权。

这一区分很重要:如果把任何私人参与都称为“俘获”,就会使讨论贫乏。如果因为一切看似合法就忽视俘获,则会让权力缺乏监督。

正当监管与被俘获的监管

监管在满足某些条件时,可以与自由社会相容:

当监管反其道而行时,就变得可疑:保护现有企业、施加只有大企业能支付的成本、提供选择性例外、无明确理由限制执照,或把公共利益当作封闭市场的借口。

因此,经济放松管制 (西班牙语阅读)不应被理解为取消所有规则。有时减少俘获需要消除人为壁垒,有时则需要改进规则、提高透明度,或分开原本混在一起的职能。

如何限制监管俘获

没有完美公式,但一些条件可以降低风险。

OECD提出了类似的防止政策俘获策略:让不同利益参与、透明度、问责和组织廉正。逻辑是制度性的:不只信赖决策者的德行,而要设计让特权更难形成的规则。

关于监管俘获的常见问题

监管俘获意味着所有监管都是坏的吗

不是。一些规则保护权利、信息、竞争、财产、合同或损害责任。当监管不再是一般性规则,而变成对特定对象的保护时,问题才出现。

它与游说相同吗

并不完全相同。游说是试图影响公共决策。如果透明、多元并受到约束,它可以是正当的。当这种影响主导过程,并把决策引向某个特定利益时,就发生了俘获。

没有违法腐败,也可能有俘获吗

可能。即使没有被证实的犯罪,政策也可能被俘获。信息依赖、旋转门、技术偏见、政治压力,或形式合法却偏袒某个群体的规则,都可能足以造成俘获。

放松管制总会减少俘获吗

不总是。如果消除了特权、任意许可或人为壁垒,它可能减少俘获。但由在位企业设计的放松管制,如果保留选择性优势,或取消原本保护真实竞争的监督,也可能使这些企业受益。

规则应当保护公众,而不是被监管者

监管俘获是对权力的警示。当国家能够授予执照、费率、壁垒、许可或例外时,就会出现把规则变成特权的激励。

古典自由主义的回应不是否认一切监管,也不是自动维护任何企业,而是要求一般性规则、开放竞争、透明度、受保护的财产、责任,以及对政治权力的限制。

健全监管应保护公民免受滥用。被俘获的监管则保护有关系的参与者,使其免受公民的制约。这一区别决定,法律究竟为竞争打开空间,还是变成一扇由政治钥匙锁住的门。

准入壁垒:是什么,如何影响竞争准入壁垒使新的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;有些壁垒是正当的, 另一些则把规则变成特权。经济竞争如何保护消费者竞争保护消费者,是因为它提供真正的替代选择,迫使企业通过价格、 质量、服务和创新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