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为准入壁垒的执照与许可

执照既可能防范真实风险,也可能无谓地封闭市场。两者的区别取决于其目的、成本和制度设计。

Daniel Sardá · 发表于: · 阅读约需 1 分钟

两个人可能具有相同的服务能力,却不一定拥有相同的市场进入机会。其中一个已经取得所需授权;另一个仍须提交文件、缴纳费用、完成培训,并等待行政决定。如果许可数量还受到限制,即使满足全部条件,也未必能够开始经营。

这种对比说明了为什么执照和许可可能成为准入壁垒。它们不一定是禁令,也并非按定义就不合理。其经济影响在于为进入某项活动设置条件、增加成本或造成延误。重要的问题是:它们针对什么风险,施加什么负担,以及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替代办法。

什么使一项要求成为准入壁垒

准入壁垒是使新的供给者难以进入市场的条件。它可能有截然不同的来源。有些壁垒是结构性的,例如昂贵的分销网络、显著的规模经济或难以复制的技术。另一些来自私人策略,例如某些独家协议。执照、许可和授权则属于另一类:法律或监管壁垒。

从经济意义上说,如果一个人在开展主要活动前需要获得公共权力机关批准,就存在事前授权。法律用语因国家而异:一个司法辖区称为“许可”的工具,在另一个地方可能类似于“执照”。因此,应当考察其运作方式,而不只是名称。

事前授权也不等同于所有监管。开业前申请许可与经营过程中遵守可核验的规则存在区别。卫生标准、信息披露义务或检查可能带来成本,但不一定将活动限定于事先获得批准的人。认证则可以证明某种品质,而不必在法律上排除所有未经认证的供给者。

关键区别:监管可以规范服务的提供方式,而不把事前行政决定变成必须通过的准入关口。

关于结构性、策略性和法律壁垒的更广泛讨论,见准入壁垒。

进入市场的成本如何累积

执照很少仅通过一种成本发挥作用。其影响来自尚未在市场上取得收入的人必须面对的各项条件之和:

  • 办理所需的费用、表格和咨询服务;
  • 学历、课程、考试或既有经验;
  • 对资本、设备或场所的要求;
  • 检查以及多个部门出具的文件;
  • 等待时间和定期续期;
  • 对决定标准或结果的不确定性。

这些负担中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成本:必须在售出第一件产品之前支付,也不会因为项目规模小而降低。大型经营者可以将其分摊到大量销售中;独立劳动者或初创企业可能做不到。因此,一笔看似不高的费用对现有经营者可能无关紧要,却可能决定处于进入临界点的新进入者能否进入。

时间也有成本。在等待授权时,申请人可能仍要支付租金,设备可能闲置,也可能失去客户。如果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明确期限,问题就不只是实际拖延,还在于无法规划。不确定性会提高在尚不清楚能否合法经营之前进行投资的风险。

此外,限制程度也有重要区别。缴费、提交材料和等待提高了准入门槛。配额、地域独占权或经营者数量限制,则可能阻止已经满足全部技术标准的人进入。在这些情况下,法律制造了稀缺性,可获得的授权也因此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。

核心观点:许可负担不能用一张孤立的表格来衡量,而应考察金钱、时间、不确定性的累积负担,以及实际获得许可的可能性。

何时可能存在正当的公共目的

承认授权具有限制作用,并不能回答它是否合理。有些活动一旦服务不当,可能造成严重损害,而且这些损害难以事先察觉或补救成本很高。患者健康、设施安全或对第三方的环境影响,都可能成为实行某种控制的理由。

也可能存在信息问题。消费者不一定能在雇用专业人士前评估其技术能力,也不一定能及时发现产品的全部风险。某些许可还用于管理确实稀缺的资源,不过这种稀缺性必须得到证明,不能仅凭宣称。

决定性的一点在于,正当目的不会自动使每一项要求都合理。对高风险活动要求具备相关知识,与要求多年培训却说不清它同所要避免的损害有何关系,是两回事。如果可核验的环境标准能够保护第三方,控制排放就不一定需要事先限制经营者数量。

因此,恰当的比较不是“监管还是没有规则”,而是比较不同工具:事前授权、检查、强制保险、信息披露、认证、绩效标准或事后责任。每种工具提供保护的方式不同,分配成本和风险的方式也不同。

评估执照与许可的实用检验

在保留或设立准入限制之前,立法者、监管者和公民可以对其提出一系列问题。

1. 具体风险是什么?

目标应当能够被准确表述。如果没有说明损害是什么、发生概率有多大、严重程度如何,以及通常机制为何不足以应对,那么“保护公众”就过于宽泛。风险越小,或越容易补救,就越难证明严格的事前控制是合理的。

2. 每一项要求都有助于降低这项风险吗?

执照具有可辩护的目的还不够。该目的与所要求的条件之间,应当存在合理联系。重复文件、无关培训或沿袭下来的地域限制,即使已经无助于原定目标,也可能继续存在。

3. 负担是否合乎比例?

要求的强度应当与潜在损害相称。不应把低风险活动与可能严重影响第三方的活动同等对待。比例原则还要求考察费用、延误和各项要求的综合影响,而不是只看每个孤立部分。

4. 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替代办法?

如果有针对性的检查、信息披露义务或可执行的标准能够妥善控制风险,将整个活动限定于获准者就可能超出必要程度。替代办法不能只是想象得出来:它必须可行,并能提供充分保护。

5. 规则是否具有普遍性、透明性并可予复审?

标准应当公开,并以中立方式适用。决定期限、拒绝理由的说明以及独立的救济途径同样重要。定期复审能够检验限制是否产生预期结果,以及当初促使其设立的情形是否仍然存在。

制度检验:如果执照针对可识别的风险、采用相关标准、施加适度负担,并允许复审和救济,它就更有理由获得支持。

自由裁量、特权与俘获

明确的规则可能很严格,但至少使人能够预先知道需要做什么才能遵守。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则引入另一个问题:准入取决于难以预测或质疑的决定。即使申请最终获得批准,这也可能抑制进入。

当现有经营者影响未来竞争对手的准入条件时,风险就会上升。他们的技术经验可能有助于制定标准,但他们也有动机提高要求、压缩配额或排除不同的商业模式。如果监管最终服务于受监管者的利益,而非赋予其正当性的公共目的,这种可能性就被称为监管俘获。

并非所有行业参与都能证明存在俘获,也不是每项要求都有意让现有企业受益。当一项要求对现有经营者地位的保护,胜过对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保护时,就出现了警示信号。追问谁承担成本、谁获得收益,有助于区分公共保护与特权。

从古典自由主义的角度看,进入自由应当是出发点。限制这种自由,需要公共理由、一般规则,以及对决定谁能凭某项活动谋生的权力加以约束。这一推定不会取消正当控制,而是把说明理由的责任交给实施排斥的一方。

对竞争与消费者的影响

当壁垒减少了有能力进入市场的新进入者数量时,现有供给者面临的竞争压力就会降低。这可能表现为品种减少、价格上升或创新减少,但结果并不一致:它取决于市场、具体要求,以及控制在安全、质量或信息方面带来的收益。

出于同样的理由,声称取消执照总能改善福利也是错误的。如果该要求能够应对严重风险,而且不存在有效替代办法,取消它就可能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第三方。负责任的评估应当同时比较封闭市场造成的损害,以及规则旨在防止的损害。

竞争中立提供了另一项指引:风险相当的活动应适用相当的要求,不应偏袒某项技术、某种企业形式,或因经营年限而偏袒某个经营者。给予现有企业的例外,以及围绕单一生产模式设计的义务,尤其值得仔细审查。

在不放弃保护的情况下改革

当执照要求过度时,应对办法不一定是彻底取消它。根据风险,改革可以:

  • 统一办理程序,取消重复文件;
  • 在适当情况下,确立客观标准、期限以及行政机关未作答复时的处理规则;
  • 用向所有达标者开放的标准替代配额;
  • 承认同等资质,避免重复进行相关培训;
  • 按每项活动的风险分级设定要求;
  • 用检查、认证或信息披露替代事前授权;
  • 建立复审、规范到期失效机制和有效的申诉途径。

简化并不意味着降低保护,而是把控制集中于真正重要的损害,取消无助于减少损害的条件。改革后,衡量结果不可或缺:事故、投诉、合规情况、实际进入情况和质量,可以揭示新设计是否提供了更好的保护,或是否需要调整。

概括而言:不合比例的执照制度,其替代方案未必是没有规则的市场,也可以是更加聚焦、开放且可核验的规则。

如果授权的目的模糊、负担与风险无关、决定取决于不透明的自由裁量,或者现有经营者能够阻挡新对手,那么它在制度上就值得怀疑。相反,范围有限、中立且可复审的控制,可以保护公共物品,而不把许可变成特权。

最后的问题不是“执照”这个词是好是坏,而是每一项限制能否向被排除在外的人说明:为什么它对于保护他人是必要的,以及为什么不存在成本更低的实现办法。

参考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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